买了5盒“西湖龙井”,竟然是……

发布时间:2022-09-16 点击数量:9913

“色绿、香郁、味甘、形美”,龙井茶从古至今广受国人喜爱,尤其以西湖龙井最富盛名,但如果喝到的西湖龙井“不对味”会怎么样?

近日,叶某花费3000元在仙桃某商店购买了5盒礼盒装极品“西湖龙井”。本欲好好品味茶香的叶某却发现,购买的西湖龙井怎么品尝都“不对味”。

叶某经上网查询得知,购买的西湖龙井没有相关食品备案,遂向礼盒上标示的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后回复,叶某购买的西湖龙井并非礼盒上标示的公司生产。叶某认为其购买的西湖龙井系假冒产品,经与仙桃某商店老板沟通无果后,遂诉至仙桃法院。 

经当事人同意,仙桃法院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仙桃法院快审团队负责人刘文伍了解案件经过和双方当事人真实诉求。聚焦由谁承担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等争议焦点,耐心释法疏导、细致沟通说理,成功促成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

“刘法官,我因事已经离开湖北了。”本想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的刘文伍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即转变工作思路,悉心指导法官助理韩潇运用“多元调解”小程序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最终在刘文伍法官和法官助理韩潇的耐心调解下,叶某与仙桃某商店在线达成调解协议,叶某如愿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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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诚信经营,对于采购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如遭受食品安全侵权,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