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库区移民因琐事斗殴惹官司 法院:被打者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7-11-17 点击数量:681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仙桃市杨林尾镇村民朱涛与丁海因土地占用费发生争吵。争吵中,丁海用手中的镰刀柄将朱涛的头部打伤。事发后,朱涛被送往医院急救,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8848.37元。朱涛出院后,经市公安局杨林尾镇派出所调解,二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朱涛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丁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系丹江口库区移民,现为同村村民,丁海因琐事殴打朱涛致其脑部受伤,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门询问笔录,在丁海使用镰刀柄打伤朱涛前,朱涛曾用铁锹威胁丁海,虽然并未直接对丁海本人造成伤害,但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丁海之后伤害行为的发生,故朱涛本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丁海在两人发生口角后,不能正确处理纠纷并造成朱涛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朱涛在发生纠纷时,因自身挑衅行为导致矛盾升级,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承办法官结合本案实际,判决丁海赔偿朱涛各项经济损失12607.70元。庭审结束后,两人对各自错误行为进行了反思并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醒】

    在农业生产中,不少村民常因土地承包流转、农田灌溉、通行、通风、采光、排水纠纷等产生口角,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处理方式简单粗暴,很可能加速矛盾升级,甚至导致民转刑,刑转命。为此,农村基层群众要自觉培养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能试图采取阻止通行、吵骂甚至殴斗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可以积极申请基层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