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手机短信举报引发的名誉侵权官司
【案情回放】
肖某与罗某原系朋友关系。2013年,双方各自组建了民间婚庆乐队。由于利益纷争,罗某逐渐对肖某招揽生意的行为心生不满。近一年来,罗某长期捏造事实对肖某进行人身攻击并多次向肖某和其亲属拨打骚扰电话,先后向肖某的手机发送了近40条短信,内容含有明显侮辱及恐吓诽谤性质的词句。长此以往,肖某不堪其扰,认为罗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权、人格权和名誉权,遂一纸诉状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罗某用手机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在公开场合多次对原告肖某进行谩骂、侮辱、恐吓,严重扰乱了肖某的正常生活,给肖某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使肖某的名誉权遭受了侵害,其行为侵犯了肖某的名誉权。鉴于原、被告系多年朋友关系,贸然判决势必会加深双方仇恨,调解结案更有利于矛盾化解。承办法官找到二人的朋友,在法官和朋友的共同努力下,肖某接受了罗某的赔礼道歉并撤回了起诉。
俗话说,“好话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使用手机短信,就像网络传播一样,主要靠公民个人自律,遵循起码的伦理道德规范。编发手机短信时,内容一定要健康文明,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合法的权益,惹上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惹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