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一女子婚后将前男友诉至法院,结果......

发布时间:2023-08-08 点击数量:1783

情侣在恋爱期间

互赠礼物、共同消费是常事

但是

若最终未能携手同行

双方间的经济纠纷又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仙桃法院民一庭依法调解了一起因恋爱期间共同购车引发的民事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正处于恋爱关系的刘某与王某共同出资首付购买一辆小轿车,车辆登记在女方刘某名下,约定车辆贷款由刘某偿还,因刘某不会驾驶机动车,该车辆一直由男方王某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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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车辆仍由王某占有和使用,刘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车辆,但王某不予理睬,刘某遂诉至法院。


组织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陈国章了解到,刘某与王某分手后,各自都已组建家庭,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法官通过“背靠背”方式,深入了解双方实际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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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表示,该车辆长期由王某占有使用,其担心日后王某因驾车产生纠纷给自己带来麻烦,希望尽快解决车辆问题。法官随即联系王某,向其告知刘某想法,并询问王某调解意愿。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刘某支付20000元,刘某将车辆过户给王某。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般感情较好,也比较信任对方,时常会有经济往来,但一旦感情破裂分手,也往往会伴有经济纠纷。在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因恋爱期间购车问题引发矛盾,最终诉至法院。法官提醒,美好的爱情值得人们去追求和期待,但也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情侣们在恋爱期间,要以诚相待、理性恋爱,并保持相对财产独立,做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留痕,如果出现经济纠纷,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妥善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