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购车险就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次日零时生效”为由拒赔?

发布时间:2023-10-18 点击数量:1237

为爱车缴纳保费后

通常情况下

保单在次日零时“生效”

但在缴纳保费至次日零时的时间段内

如果发生事故

投保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近日,仙桃法院道交审判团队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9日,张某在仙桃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轿车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张某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险单,收费确认时间、投保确认时间、打印时间均为2022年11月29日18时45分,保单显示保险期限自2022年11月30日0时至2023年11月29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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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9日21时20分,张某驾驶该车与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保险公司对徐某的医疗费票据、鉴定报告均无异议,但认为保险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拒绝理赔,徐某遂将张某及案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人在两份保单上均载明“次日零时生效”,但未征得投保人张某同意,直接将张某缴纳保险费至次日零时期间的保险利益排除,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对该条款履行了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此,该两份保单上载明“次日零时生效”不产生效力,不能约束张某。张某交纳保险费后即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自然应享受保险利益。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14.8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认为交完保费后保险合同便生效,但很多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将起保时间定为次日零时,致使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丧失,保险人也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这种行业惯例不仅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与保险法立法宗旨相悖。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