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8-04-09 点击数量:743

案情回顾

    2014年7月,顾某与颜某因感情不和,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颜某某由顾某抚养,颜某不承担小孩抚养费。但随着颜某某年龄增大,生活开支也不断增大,加之达到入学年龄,仅依靠顾某一人收入难以为继。2018年1月,颜某某作为原告将其父亲颜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法支付抚养费。庭审中,颜某辩称自己与顾某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免除了颜某某的抚养责任,达成的协议也是自愿合法的;同时,由于离婚后自己又重新组建家庭,现阶段需抚养两个子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力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类案件。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顾某与颜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即颜某某产生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特定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本案经法官审理查明,离婚后的四年里,颜某从未支付抚养费,也未探望过颜某某,父子感情淡薄,如法院再次判决颜某某不承担小孩抚养费,必将导致原、被告关系恶化,既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亲情关系。基于上述考量,法院依法判决颜某按照当地生活水平标准支付抚养费至颜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