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发布时间:2020-07-15 点击数量:1548

王某系某公司离职员工,因公司出现经营困难,2006年至2012年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公司在公告栏处张贴通知:2006年至2012年期间在公司上班并已离职的老员工务必在2018年12月20日前将公司欠缴的养老保险自费补齐。故王某于2018年自费补缴了社保费用,公司承担的部分应为11105元。公司向其支付了3332元后,对余款没有再进行支付。现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社保费7773元。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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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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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3

三是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那么,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单位以员工自愿缴纳为由拒绝承担社保费时怎么办?

本案中,由于王某自费补缴了社保费用,使得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由于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不能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来维权了。但是王某自费补缴社保费用,对于公司本应承担的部分,依旧可以向公司主张。个人替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使自己蒙受了损失,而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属于不当得利范畴,应予以返还。因此,当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后可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予以返还





案件后续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双方释法理、晓情理。在调解过程中,该公司表示:“不应该因为经营不善强硬拖欠公司本应承担的社保费,公司愿意在困难中担起这份社会责任。”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社保费7773元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建议

用人单位:注意将矛盾化解在源头,打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避免因为员工之间的私人矛盾或其他非正常原因引发劳动争议案件,影响公司商业形象。
1、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3、聘请专业人士对劳动管理进行合规指导。
4、设立员工申诉和调解委员会等机构化解争议。


法官建议




劳动者:明确自身需求性质,学法懂法,寻求正确保护路径做到合理维权、合法维权、有效维权。
1、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注重学习劳动法律法规。
3、强化证据意识。
4、依法理性维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