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擅自用我的照片做宣传?赔钱!

发布时间:2024-10-29 点击数量:29

流量经济时代,“网红推荐”“达人同款”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引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肖像权,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下面,让我们跟随仙桃法院依法审结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学习一下吧~

基本案情

潘某系某书平台时尚博主,经常在平台上发布个人穿搭照片,粉丝数17余万人,获赞与收藏数110余万。

2024年1月,潘某发现某线上店铺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用于店铺销售商品的宣传,已销量商品2000余件,潘某遂将该店铺经营者李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倾心调解

“法官,我冤枉啊!这些照片都是供货商给我的,我也不知道没有经过潘某授权,而且我也第一时间下架了相关商品,删除了案涉照片,能不能降低一下赔偿金额?”

“既然已经删除了照片,我们可以降低要求,但是由于商品销量大,最少也要赔5000元。”

“5000元也太多了,我们总共也没赚多少钱,能不能再少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孟南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始终存在较大争议。

“李某的认错态度还是蛮诚恳的,不光及时删除了案涉照片,也愿意进行赔偿,他这也是小本买卖,挣得不多,看能不能在赔偿数额上再做出点让步……”

“赔偿数额我们可以让步到2500元,但是希望李某可以立即履行。”

“我接受!”

经过刘孟南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也当场通过银行转账向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款2500元。至此,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互联网时代,线上销售、带货兴起,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未经他人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进行商品宣传,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还可能给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新兴行业从业者,务必要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宣传推广,切勿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以免产生纠纷,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