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财产如何认定所有权?
案情回顾
李某、刘某在外出打工时相识,2012年1月登记结婚。今年年初,因双方感情不合,李某向仙桃法院起诉离婚。经庭审查明,夫妻双方婚前均无个人财产,房屋和车辆系婚后购置。庭审中,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争议较大,李某认为,房屋和车辆为双方婚后购买,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则认为,婚后购置的房屋和车辆均由自己的父母出资了一部分,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显失公平,应该先将自己父母出资的部分进行返还,剩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虽然刘某父母承担了部分房屋车辆购置费用,但房屋和车辆是赠与刘某一人的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刘某父母并未明确表态,加之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登记后,应认定刘某父母的赠与对象为夫妻双方。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房屋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房有车成为不少年轻人的标配,但不少人房屋和车辆都是父母出资购买。在认定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时应考虑不同情形:一种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另一种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在夫妻协议离婚中,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可以自行约定;但在诉讼离婚中,法官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认定。
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购车而引发的争议在离婚案件中颇为常见,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父母最好能在邻居或律师等第三人的见证下,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款的归属,或由权威机构进行公证。同时,应保管好银行转账、汇款等相关凭据,以备发生争议时及时举证。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