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合法债务拘禁他人 触犯法律讨债不成反获罪
案情简介: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经朋友杨某介绍借给本市青年张某2万元。
2012年2月29日,因张某欠钱不还,被告人刘某便要杨某将张某从仙桃约到洪湖商谈还款事宜。同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要被告人马某和杨某、瞿某某等人在仙桃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将张某强行带至洪湖市金源宾馆。
在该宾馆内,被告人刘某要张某还本付息。因杨某也欠被告人刘某的钱,杨便提出将张某欠杨某的1万元钱也还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便要张某还3万元本金加利息1万元。张某称没有钱还,被告人马某便打了张某两耳光,并逼张某找家里亲属借钱还债。因张某借不到钱,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马某便将张先后拘禁在洪湖市金源宾馆、锦江宾馆,不让张离开。
2012年3月4日中午12时许,张某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马某打了一张欠款4万元的欠条后才被释放。2013年4月,本院以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马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说:非法拘禁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行动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
构成本罪的客观表现有两个: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予以拘押,医生对病人实行隔离、监管以及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实行的监护等均属于合法行为,均不能视为非法拘禁。二、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使用何种手段、方式,均在所不问。在我国,此罪的立案标准是:1、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刘某索取的虽然是合法债务,但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其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否则即构成犯罪。如果债务人拒不支付债务,债权人是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的,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以支付其合法债务。原本被告人刘某是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但是手段和方式触犯了法律规定,使得原本合法的行为变成非法。假使他最初便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也许他的讨债之路会顺畅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