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梦成空 法官倾心调解挽损失

发布时间:2024-08-12 点击数量: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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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毕业季又是一年创业季然而行路难,创业路上更难特别是初出茅庐的大学生,极易“踩坑”近日,仙桃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由大学生创业租房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这几年,凭借“烧脑”“悬疑”“凶案”“推理”等元素,“剧本杀”成为许多年轻人的社交新宠,大四毕业生廖同学体验过一次后,不仅喜欢上了这种游戏,也看中了它的市场前景。

2023年12月,廖同学计划经营剧本杀实体店,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对房屋进行拆装。后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因该房屋没有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导致无法办理。多次协商未果后,廖同学将王先生诉至仙桃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押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王哥,我当初租你的房子就是为了开店,现在因为房屋的手续不齐全,办不了营业执照,你要赔偿我的损失!”

“租赁房子,我把房子交给你就是完成了我的义务,办证是你自己的事与我有什么关系,你把我的房子拆装了,我还要找你赔偿呢。”

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陈国章在接到该案件后,决定先以调解方式处理。陈国章多次与双方电话沟通,耐心地进行劝说和释法明理,王先生同意解除合同,退还部分租金,但同时要求廖同学赔偿其房屋被拆装的损失。廖同学则认为是王先生的房屋证件不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拒绝赔偿,双方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老王,大学生刚毕业,创业不容易,你也是做生意的,希望你能多多考虑下他的难处。”

“小廖,这房屋被你拆装了,重新租赁也是先要恢复原状的。”

电话调解不成,陈国章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廖同学赔偿王先生拆装房屋损失27000元,王先生返还租金和押金共计60000元,两者相抵,王先生应向廖同学支付33000元。随后,王先生当场向廖同学支付了33000元,至此,本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在这个以梦为马的时代,大学生创业者勇立潮头,渴望通过创业实现个人价值,推动社会创新,值得鼓励。然而创业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不少大学生因市场调研不足、社会阅历不多等原因,屡屡失败。

本案中的廖同学就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没有提前了解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租赁合同中也无相关约定,从而踩“坑”。在此,法官提醒创业新手们,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仔细审查一般合同条款外,需要特别注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是否作出明确约定,避免对方违约时无法依据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