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能见官 司法局局长积极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9-05-15 点击数量:456

5月13日上午9时,仙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汉某家具公司诉被告仙桃市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仙桃市司法局局长冯伟到庭参加诉讼。

                                             

庭 审 现 场

庭审中,原告诉称,2015年,经人介绍,委托在仙桃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上班的第三人周某,代理案件。同年10月9日,周某与某张姓律师拿着第三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与原告签订法律服务合同。2018年,原告与第三人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因法律服务合同产生纠纷,被该律所诉至法院,原告才获悉,第三人周某的执业行为违法,原告法定代表人何某便将第三人周某的违法执业行为投诉至湖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根据相关规定,将投诉案件转被告调查处理。后原告多次询问被告调查处理结果,然被告一直没有对第三人湖北某律所及第三人周某的违法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庭审现场,原、被告及第三人分别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方面进行陈述和辩论,并相互举证和质证。整个庭审活动持续至上午11点30分,法庭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有争议、提诉讼,本是平常之事。然而,现实中“告官不见官”“审案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行政机关更倾向于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这既不利于群众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意见,以致于输了官司后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观全面了解群众意见和积极化解矛盾。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要求行政机关放下“被告”的面子,有诉必应,积极发声,正面回应群众的法律诉求。

近年来,仙桃法院一直主动作为,积极构建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以规权之责为建设法治政府助力护航,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机制,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群众对法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