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其他债权人可以再起诉吗?

发布时间:2026-02-28 点击数量:40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

其他债权人又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

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2016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东王某、夏某各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25年3月。2021年,该公司因拖欠多名债权人装修材料货款,经法院调解出具多份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该公司向各债权人支付货款。后各债权人相继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执行程序终结。

2026年,该公司多名债权人诉至仙桃法院,主张王某、夏某应当各自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该装饰公司一名债权人已于2025年向武汉某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夏某各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调解书项下不能清偿的11.5万元货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该诉请,后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从王某、夏某银行账户各划扣5万元,二人已按认缴数额全部履行出资义务。2026年1月,该装饰公司其他债权人即原告,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夏某各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其他4.7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说法

股东的出资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资产,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保证。在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应当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其未出资范围为限。此举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也防止股东承担过度责任,兼顾了公司债权人与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四、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