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监护人下落不明,孩子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朱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12年12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不满一岁的女儿由朱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2013年11月,朱某外出后下落不明,其女儿由朱某父母代为照顾。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2017年7月,吴某到法院起诉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直接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朱某离婚后下落不明,女儿朱某某一直由其父母照顾。承办法官考虑到朱某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母亲吴某能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在吴某陪同下成长,更有利于朱某某的身心健康。朱某的父母也同意孙女朱某某由吴某抚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变更抚养权,朱某某由吴某抚养。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依法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应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既要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又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还要照顾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本案所涉人物均系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