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销售减肥产品为何会获刑?
“你看起来瘦了,你怎么减肥成功的......”这样的话题总能快速拉近爱美人士之间的距离。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市场上的减肥产品良莠不齐,有些可能暗含危害健康成分。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被告人胡某、彭某、徐某从线上购买来历不明的减肥胶囊、糖片,委托他人仿照正规产品进行包装后,与从正规食品厂家进购的产品捆绑销售。2023年4月18日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十余种产品,经武汉市海关技术中心鉴定,送检产品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被告人胡某、彭某、徐某销售金额分别为45万、11万、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彭某、徐某明知案涉减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三人行为均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彭某、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中胡某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销售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胡某、彭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七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案涉产品中检出的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服用了这种药物能抑制食欲,增加能量消耗,达到减轻体重的效果。但这种药物有很大的副作用,长期使用可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肢体痉挛、思维异常、癫痫等症状,从而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甚至死亡。由于巨大的危害性,西布曲明已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明知”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销售他人,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需综合其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判定。本案中被告人从网上购买减肥胶囊、糖片,进货渠道不正规,后仍然仿照正规厂家的产品找人设计并进行包装,冒充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质量检验合格证等标志的正规产品销售。综上,被告人主观上已达到了明确知道掺有有毒、有害食品的程度,最终均付出了沉重代价。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减肥产品时切勿轻信“快速减肥”“速效瘦身”等夸大虚假宣传,应甄别减肥产品是否有正规生产标志。如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食品销售者需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依法查验相关凭证,如果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应停止销售,配合有关机关查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