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被判刑,另一方要求离婚须在本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3-07-12 点击数量:1132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住所地在仙桃市,被告余某住所地在安陆市,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于2011114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2829,被告余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6个月,导致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吴某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仙桃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通过法院邮政特快法院专递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在被告服刑的武汉市蔡甸监狱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刘某与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与余某离婚。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介绍: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存在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困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刘某户籍所在地在仙桃市,原告刘某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在安陆市连续居住未满一年,原告刘某应向住所地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