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21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审判管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各类已审结、执结生效案件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质量和卷宗整理归档等情况进行的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各类已审结、执结生效案件包括:

(一)  立案案件;

(二)  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  执行案件;

(四)  申诉复查案件、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案件。

(五)  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发现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评优与评差相结合的原则。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书面审查形式,通过审查卷宗材料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第五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根据《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案件质量的评查结果根据计分情况,分别评定为优秀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四个等级。

案件质量等级差错责任,应当依据责任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差错事实以及可能或者已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简称审管办),负责行使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管理职能。

第七条 审管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负责组织专班人员评查各类案件,确定案件质量等级。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院各类案件实施审判流程管理;

(二)负责本院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质量评查工作;

(三)负责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审判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

(四)负责考核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审判绩效工作;

(五)负责本院的庭审考评工作;

(六)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反映案件审判质效的评估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七)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业务单位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工作;

(八)负责其它审判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和强化责任,对案件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评查和确认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所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存在质量差错;

(二)对个案提出检查意见或建议;

(三)对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责任的初步认定。

第九条  审管办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第十条  审管办会同院办公室对案件归档进行督促检查,对下列案件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一)装订不规范的案件;

(二)归档不及时的案件。

第三章  制 度

第十一条  审限管理制度。立案庭负责跟踪全院审判、执行案件的流程,督促各审判业务部门遵守审限的相关规定。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将审理期限分解细化到各个审判、执行程序中。审管办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风险防范联动监督制度。各审判庭应该监督立案庭工作,对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执行局应对立案、审判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档案室对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出现的立卷归档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反馈到审管办。

第十三条  庭审检查制度。审管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各庭的庭审,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  督促合议制度。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参加所有案件的合议,由审管办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审签制度。案件主审法官(执行员)为法律文书拟稿责任人,庭(局)长为审核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签发责任人,主审法官(执行员)与书记员为最后校对责任人。未经庭(局)长审核、分管院长签发、书记员校对的法律文书,一律不得印发。

第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审管办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评查采取自查和组织专班人员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发现存在质量差错,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按时按量报送已审结、执结案件卷宗和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评查卷宗和法律文书的,由审管办予以通报并在单位年终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审管办负责对各裁判文书逐一进行评查,对质量较高和质量有差错的文书,按比例报送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为优秀和不合格文书,并予以展示。对评为优秀文书的拟稿人和单位在评先表模活动中加以运用。

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的裁判文书进行自查和留存备查,并向上级法院推荐本部门的优秀裁判文书参加各类评查、评优活动。

第十八条  异议解决制度。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审管办与相关部门对案件质量差错的认定存在分歧意见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责任确认制度。凡改判、发还重审案件一律由审管办按照案件质量等级责任认定程序,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凡被通报的各类案件质量差错问题,自通报发出之日起三日内,有关庭(局)应当召开庭(局)务会,确定质量责任人,并报审管办。不按时召开庭(局)务会,也不确定或报告责任人的,按监管不力由庭(局)长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行定期通报、汇报、讲评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别登记制度。对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信访、上访和申请再审等案件,由立案庭每季度到省院、中院立案部门查询一次,并登记相关信息;对上诉、抗诉、提审、复核、复议等由上级法院审查处理的审判(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移交卷宗材料。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收到上级法院退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立案庭报告、登记上级法院的处理结果并附相关法律文书;对上级法院等领导机关或领导交督办案件,各审判业务部门在接受交督办之日起三日内向院办公室报告、登记,在办理完结后三日内向院办公室报告、登记交督办结果,并备存法律文书或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归档检查、督查制度。审管办对所有参评案件及时检查,督促归档。院办公室每年年终通报各审判业务部门案件归档情况。

第二十三条  示范宣传制度。政治部门应当大力宣扬和表彰案件质量长期无差错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树立正面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形成示范效应。

第四章  评 查

第二十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采取各审判业务部门自查、审管办组织评查人员定期评查和重点评查的方式。

自查按月度进行,由各庭、局自行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自查情况反馈给本院审管办。

定期评查,是指对各类审、执结案件质量进行的常规评查。定期评查由院审管办每季度组织专班人员对已审结、执结案件进行评查。

重点评查,是指本院对某一重点案件进行的评查。重点案件包括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和再审改判的案件;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和上级法院重点交办督办的案件;当事人反复缠诉缠访的案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案件;抗诉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对评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审管办应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评查意见,将《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建议)书》与案卷一同退还审判业务部门整改,并听取其申诉意见。

审管办应当将《案件评查表》和《案件质量评查意见(建议)书》归入案件质量档案,留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  质量等级差错确认程序。经评查,认为存在文书质量差错或案件质量差错,可能属于不合格或基本合格案件的,由评查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相关检查意见,审管办汇总检查意见后,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责任确认程序。原主审法官(执行员)应当在收到案卷后五日内写出自查报告,对发还、改判原因进行分析。

改判案件(含变更、撤销执行裁定、决定案件)由庭(局)长组织庭(局)内讨论(原承办人调离该庭、局的,通知其本人参加讨论),形成庭(局)内讨论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审判部门还应将自查报告、庭(局)内讨论意见提交审管办,由审管办按质量差错确认程序办理。

发回重审案件由审委会讨论。由重审案件的主审法官向审委会汇报发回重审的事由、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以及原审处理情况。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通知原主审法官列席旁听。原审案件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委会的决定意见,将相关自查报告一并提交审管办,由审管办按质量差错确认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庭(局)内案件质量讲评会,对案件质量差错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落实。

第二十九条  案件评查标准以本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如出现没有规定的情形,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审判质量差错责任划分,依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审判质量差错责任。因主审法官(执行员)原因导致案件程序、实体出现质量差错的,由主审法官(执行员)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一致导致程序、实体出现质量差错的,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导致程序、实体出现质量差错的,由坚持错误意见的审判人员承担责任。庭(局)长、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执行)案件的,庭(局)长、院长承担与主审法官(执行员)同等的差错责任。

(二)分管院长、庭(局)长对所分管案件出现实体裁判不公、程序严重违法、法律适用错误等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文书质量差错实行分级负责制。案件主审法官(执行员)对所拟的有差错的法律文书承担责任;审核人没有纠正错误的,比照主审法官(执行员)承担20%的责任,签发人没有纠正错误的,比照主审法官(执行员)承担10%的责任。

如果拟稿人没有过错,因审核人或签发人修改法律文书导致的差错责任,修改人为直接责任人,拟稿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是因校对不严造成差错的,主审法官与书记员为共同责任人,审核人、签发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案件卷宗质量差错责任。因材料不全、格式文书填写错误、顺序不规范、各种笔录制作不规范等原因出现卷宗整理差错的,由主审法官(执行员)和书记员共同承担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本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委员会对审判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评先表模的依据。对办案质量高、结案多、效果好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予以下列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给予物质奖励;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在评先表模、晋职、晋级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办案中出现质量差错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视情节分别予以下列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四)给予经济处罚;

(五)离岗培训。

一个年度内,有一件案件被通报为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取消参加评选优秀法官、办案能手资格,并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审判人员、评查人员对发现有审判质量差错的案件,不依规定披露、纠正,而私下解决的,对相关人员加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案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按违法办案定性,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中,因过失造成案件质量差错,尚未构成《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的情形,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案件质量的经济奖惩。对被本院和上级法院评选为优秀裁判文书和精品案件的予以一定的奖励,对被本院和上级法院评查出的瑕疵文书和问题卷宗以及被评选为不合格文书和不合格案件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对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评查人员的工作,由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其司法档案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评查人员在案件检查中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透露所检查案件的审判秘密。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