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信访、交办、督办案件流程管理意见
为了确保涉诉信访案件、上级法院和市领导交办案件、市人大、市政协督办案件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复,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意见。
第一条 凡属上级法院、市领导、市人大、市政协交办和督办案件由本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来信来访案件由本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分别报请院长阅批。办公室、立案庭根据院长阅批意见即转入流程管理程序。但涉及反映干警违纪问题的案件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登记办理。
本院院长交办、督办的案件,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条 对进入流程管理的信访、交办、督办案件,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案件承办单位按照院长阅批意见、依法律程序进行案件的审理、裁判、执行和处理意见的回复。
第三条 对立案庭登记的信访、交办案件,经院长阅批后需要回复的,由立案庭督促案件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意见的回复;对办公室登记的督办案件,经院长阅批后,由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意见的回复。
对信访、交办、督办案件回复的文字材料均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四条 办公室登记办理的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办结后,由具体承办人起草回复意见,庭长审查把关签字,报请分管院领导阅批签字,后送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报请分管机关的院长签发进行回复。
立案庭登记办理的信访、交办案件,需要进行回复的,由立案庭比照督办案件的回复办法进行办理。
第五条 所有回复的信访、交办、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将书面回复报告分别交办公室和立案庭。
30日不能回复的,应当提前向办公室或立案庭书面说明不能回复的原因,并向有关督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六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