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 | 法官,抚养费已经到账了......
“李法官,第1期抚养费已经到账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办完领款手续后,当事人陈某激动地说道。
近日,仙桃法院龙华山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案情回顾
陈某与刘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亮亮,2019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约定亮亮由父亲陈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亮亮年满十八周岁止。然而,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刘某从未按约支付过抚养费。随着亮亮日益长大,陈某一人无法承担起亮亮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开支,在多次与刘某协商无果后,陈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未给付的抚养费7.2万元,并从2025年10月开始,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200元,直至亮亮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堂友仔细阅卷,详细了解来龙去脉。
“我已经再婚了,有新的家庭要照顾,没法支付抚养费。”
“我现在就容易吗?孩子越来越大,所需的费用也越来越多,你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该承担起抚养义务。”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就是否应该支付前期的抚养费、给付数额问题争执不休。
“虽然你们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然存在。”
“现在整体的经济形势不太好,大家的生活负担都很重,但小孩的抚养教育也是父母的重要课题,希望你们都能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思考,不要让大人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小孩的正常生活。”
“民事调解书跟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对方不按约履行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李堂友结合双方经济条件及亮亮学习生活实际情况,提出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并向双方阐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及不按期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同时,结合仙桃法院阳光执行系列举措耐心解答陈某的疑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某分2期支付未给付的7.2万元抚养费,并从2025年10月起于每月28日前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至亮亮年满十八周岁止。
一周后,刘某按约支付了第1期抚养费3.6万元。于是,便有了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说法
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双方在离婚后,应以妥善解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为原则,尽量保证孩子的生活、教育不受影响。在及时提供抚养费等物质条件外,还应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给予充分的陪伴与关爱,让孩子健康成长,构建和谐良好的亲子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