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放火烧家 仙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2-04-19 点击数量:430

近日,仙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因夫妻感情不和,酒后放火烧毁自家房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刘某构成放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案情回顾

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从外地回到家中,因与妻子发生情感纠纷,为泄私愤,在家中独饮一斤白酒后,用打火机将主卧衣柜内衣服点燃,随即关门扬长而去。刘某家中主卧室完全被烧毁,房屋其他财物部分受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后经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和仙桃消防救援大队及时扑救,才未殃及小区其他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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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放火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刘某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能自动投案自首,且其妻子表示谅解,仙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成立不以造成危害后果为前提,而在于是否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实施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虽因夫妻纠纷引起,且未对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重大损失,但亲情不是犯罪行为的避风港,更不允许因家庭纠纷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完全行为能力人一旦实施了触犯《刑法》的危害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就会根据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及在案证据依法审理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