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数量:3797

  为加强介绍信管理,严格介绍信使用手续,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院介绍信是一种专用公务文件,具有凭证和依据作用。

第二条 法院介绍信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专门负责保管,不得将介绍信转借他人或带离办公室使用。工作时间内应将介绍信锁到专用抽屉内,并做到随用随开随锁;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应将介绍信锁在保险柜内,防止失窃。

第三条 介绍信只限本院干警外出办案、办公使用。

第四条 领取介绍信应在存根联如实登记领取人姓名、去向、联系接洽事项等,分管院领导在存根联上签字审批。

第五条 凡需开具介绍信的,介绍信所列的各项内容均应正确、简明、工整地填写;因联系单位在外省市尚不明确,可暂不填写,但应由分管院领导在存根联签批后,才能加盖法院公章。

第六条 介绍信应由承办人亲自开具,确有困难需请人代开的,应凭承办人的字条,并在存根上注明。

第七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确因工作需要开具空白介绍信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在存根联上签批,方可盖章。空白介绍信未使用的,应主动送回办公室处理。

第八条 非办案所需介绍信的开具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九条 介绍信填写后实际不使用的,应主动送回办公室核销,并附在存根上,以备查考。

第十条  保管人应当遵守本院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