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官职业道德养成提高司法公信力
[内容摘要]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社会各阶层对司法行为的价值评价和认可信赖程度。二者关系相辅相成,法官是司法权运行主体之一,少数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直接反映个案的不公正,个案不公正数量的上升对整体的影响起推动作用,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构筑法官职业道德的精神家园,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解决途径之一。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 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
一、法官品质与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品质是法官的法律信仰、个人品德、实践技能、职业操守的综合表现。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的人民陪审员及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
二、法官职业道德中法官品质的要求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修订后重新发布,第二条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法官品质的要求包括:信仰期待、 职业期待、 公众期待、行为期待。
法官品质的信仰期待,选择做法官,就选择了公平和正义的价值选择,法官应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法官品质的职业期待,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这样的职业决定了他更要讲法德。法官的职业道德如何,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是国家大事,是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大事。①“医者,父母心”,法官应具有社会是大家庭的责任感,有道德,有良知、有关爱、有温情,拥有严父的威严,慈母的关爱,法官不应是凌驾于老百姓头顶,内心定位应是人民的公仆,把人民当成“衣食父母”,体现出“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原则。
法官品质的公众期待,追求公平与正义是法官的天职,当深陷债务危机的企业职工、举目无助的受害人,用期待的眼神,渴望法官以公正的裁判来弘扬美德、扶危济困,法官就是公平正义的守门人,门外人推开法律大门时,是叩响公平与正义的门环,守门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关乎生杀予夺、关乎和谐稳定,考验法官的门外的诱惑和利益,守门人唯有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来把持天平的砝码。如果法官不再被信赖,法律和道德的公信力将不复存在,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将被践踏。
法官品质的行为期待,在一首影视歌曲《清官谣》中:“天地之间一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秤秆子挑江山,你就是定盘的星”形象的比喻了法官与老百姓的定位,公平的象征就是天平和秤,法官裁判不能超出砝码的基准,找准定盘星的位置很重要,只有正确地找到它的位置,才能使秤准确,否则就无法准确称量物体的重量。就像法官要确定自己的定位,谨言慎行,避免公众的合理怀疑。
三、司法公信力的含义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它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②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主体包括人民群众、党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各级政府、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因此,司法公信力应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司法权的运行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③。
《论语》中关于人的诚信有句话“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是说,人如果不讲信誉那怎么可以呢?说明孔子对“信”的重视。据《论语》记载,弟子问孔子如何治国,孔子说要做到三点:一要“足食”,就是要有足够的粮食;二要“足兵”,有足够的军队;三要得到百姓的信任。弟子问,如果不得已必须去掉一项,去哪一项?孔子回答:“去兵”。弟子又问如果还必须去掉一项,去哪一项?孔子说“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见,在孔子看来,得到百姓的信任比什么都重要。治国如此,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亦是如此。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是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公众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来源于对审判工作的全面认识和了解,而是来源于对个案处理的观察和感受。法官公正的执法形象、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法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也因此而成为一种人格力量,在人们心目中唤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尊崇,成为公平和正义的象征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法官要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做社会公平主义的勇敢捍卫者、做廉洁司法的身体力行者、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探索者。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是端正法官形象、提升法官品质的前提,是法官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具体要求,是提高公信力系统工程的重要一环。“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形象端正,法院工作得到人民满意,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得到巩固和提升。
五、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人大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说,人民法院工作存在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等五方面问题和不足,将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还不够及时有力,针对性、有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三是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四是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人民法官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⑤。
(一)整体执法环境与守法意识不高。我国地区经济形势发展不一致,导致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生活水平差距较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各利益群体利益平衡,原被告双方或一方都觉得其权益未得到最大化满足,人民群众大量的利益诉求汇集到法院和政法机关。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最终关键靠基层。
(二)一些法官的司法理念不端正,为民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维护法治权威的自觉性不高。
(三)一些法官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裁判文书的缺乏统一性、既判力、执行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同种类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必须得到同样的惩罚;在民商事案件中,同类型的民事行为应当得到相同标准的对待⑥。各地法院对相关案件处理标准不一,导致个案结果悬殊很大。
(四)一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司法作风不正,工作方法简单,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意见较大。
(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个别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问题影响恶劣,2009年,各级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59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137人⑦。个案的不公正往往起着涟漪的作用,让当事人产生陌生感,丧失了归属感,与其心理认同期望值和大众朴素情感相背离,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传导扩大为社会心理,即对司法的不信任。
(六)由于熟悉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化,以及公共法律事件频频发生,如“周老虎、躲猫猫、三鹿奶粉、豆腐渣工程等等”,责任机关应对不及时、回复意见幼稚,腐败和监管失职充斥眼球,报怨情绪蔓延潜意识地使公众之间信任度下降,社会诚信缺失,自觉履行文书的被执行人范围很低,公民个人征信系统的有待完善。执行率不高,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距离,当事人将本应承担的诉讼风险归责于法院。
六、如何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提升司法公信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自身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针对客观原因和主管原因;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意识形态和司法体制的原因。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方保护主义、非法干涉审判、不适应的司法保障制度等都制约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了司法公正,从而损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⑧最关键的还是人的因素,法官肩负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重大使命,提升司法公信力应从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入手,笔者认为,首先要对当前形势、法院性质、法官品质要求有为民司法的清晰定位;有公正司法的具体目标;有能动司法的具体行动;有公正廉洁司法养成机制;有阳光司法的完善监督;举全党、全社会、全法院系统、法官个人之合力,通过塑造法院与法官职业道德素质,提升司法能力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以维护公平正义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有为民司法的清晰定位,提升信仰的力量
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属性。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有了理论上的清醒和认同,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定。人民法官是人民选出来的,只有加强党的领导,深入群众关注民生,减少与人们群众的距离感、陌生感,加大对具体矛盾化解能力,才能体现人民意志,接受人民监督,维护人民利益。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增进群众感情,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真心听取群众意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为重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维护群众权益;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以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更好地将严格执行法律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及时准确地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审慎平衡各方利益,高度重视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围绕中央部署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投身基层,努力扎根基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有公正司法的具体目标,提升正义的力量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官应合理行使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原则、方式作出了规定,在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导航的作用。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产生合理的怀疑。公正司法包括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应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工作并重。
提高法官的司法职业能力不仅仅是外界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更是一名法官为忠实履行职责所应尽的一项义务。关于职业能力,它是思维、知识、技能与经验的结合。⑨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前提。在审判工作中,应注重推广公正高效办案的工作经验,深化司法能力建设。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同时,把实践锻炼作为提高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如到基层一线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深刻认识社会矛盾发生演变的规律特点,研究应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二评查”活动,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组织庭审观摩形成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审判人员庭审驾驭能力。加大执行力度,采取集中执行、协作执行、执行会战,开展“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加强执行案件管理,促进执行案件规范化。
(三)有能动司法的具体行动,提升服务的力量
司法的能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能简单“坐堂办案”,将矛盾纠纷“打包封存”。而是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出发,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动司法的后果是僵化的教条主义,不重视当事人的诉求,不疏通矛盾淤积的堵点,就会不被公众接受。法官只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以案结事了为目标,才会被时代所接受,被人民所认同。
通过开展多项主题学习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江阴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同志谱写了当代人民法官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壮丽之歌,学习甘当平民法官,公正廉洁司法,坚持群众路线,坚持能动司法,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继续推进“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有公正廉洁司法养成机制,提升惩戒的力量
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查处违纪违法干警783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3人,给予党纪处分97人,给予政纪处分540人,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44人。通过深入推进司法廉政建设,通过落实风险评估制度和廉政保证金制度、廉政监察员制度、巡视制度,从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由不许为、不愿为、不敢为、不能为,形成人民法院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惩治和预防腐败,关乎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司法廉洁是影响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信力树立的重要因素,在工作中要落实各项廉政制度,保证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职责清楚、严格遵守制度、查处惩戒到位。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法官,筑牢廉洁自律的防线。
(五)有阳光司法的完善监督,提升制约的力量
司法权的运行必须接受公开监督,公正要用看的见得方式实现。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司法权正确行使、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公正廉洁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治国家提升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进程中的制度保障。“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人民法院应接受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与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接受社会法律监督体系的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民意监督、法律职业群体(律师、法学家)监督、媒体监督等外部监督。
人民法官要认识到接受监督与行使职权的统一性,坚持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始终做到坚持立场、坚守原则、坚定信念,谨记党和人民赋予的法律职责,注重个人职业操守的遵守,在外部监督的制约下,还要坚守自我内心来自公平良知的拷问,通过专业技能、法律经验的积累,和自身品德的修炼,闪现人性的光辉,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以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
七、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构筑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建设中,加强人民性是基础,加强司法能力是关键,加强各项监督是保证。通过法官职业道德的遵守,加强法官法律信仰的养成和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官个体和法院整体以司法为民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系统工程中的奠基工程。
注释:
① 田成有:“法官为何要重视职业道德”,载田成友主编:《法官的修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版,第33页。
②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 第122页。
③刘青、张宝玲:“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2期。
④刘春年:“全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id/14935.shtml,访问时间2011年5月6日。
⑤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法院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⑥熊甜甜:“浅谈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解决”,载广西法院网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442,访问时间2011年5月7日。
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法院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
⑧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 第127页。
⑨马军:“法官的困境与走出”,载马军主编:《法官的思维与技能》,法律出版社2010版,第11-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