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鄂9004民初3313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9004民初3313号
原告:仙桃市芦苇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979U141,住所地仙桃市沙湖镇新口村。
法定代表人:黄清仿,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苏建国,男,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沙湖镇。
原告仙桃市芦苇场与被告苏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仙桃市芦苇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芦苇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芦苇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原告仙桃市芦苇场负担。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帅
书 记 员 江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