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八个严禁”

发布时间:2014-02-20 点击数量:1594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1320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八个严禁

(一)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借予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严禁挪用、套用执法执勤车辆车牌;

(三)严禁非指定驾驶人员驾驶执法执勤车辆;
(四)严禁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段使用警灯警报器;
(五)严禁非因公务活动将执法执勤用车停放在商场、酒店、餐馆、娱乐场所周边;
(六)严禁驾驶执法执勤车辆参与婚庆、葬礼及其他社会活动;
(七)严禁非执行公务期间将执法执勤车辆停放在法院办公区外过夜;
(八)严禁酒后驾驶执法执勤车辆。

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应停止职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