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休假、事病假及请销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1073

   

               

为了保障干警休假待遇的落实,规范休假、事病假及请销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内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决定》(国发[1981]36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休假

(一)休假对象

在职在岗的干部和职工。

(二)休假种类及政策规定

1、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 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 10天;满20年以上的,休假15天。请事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年休假实行强制休假制度。以庭、科、室为单位,在征求所属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每名干警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因故未休或者本人自愿不休年休假的,下年不补,也不增发工资。

2、婚假:3天。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增加15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丧假:直系亲属死亡的给假3天,在外地的另给路程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产假:正常生育的98天,晚育(年满24周岁)的增加30天,独生子女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婴增加15天。四个月内自然流产的给假15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42天。晚育的男方可享受10天护理假。产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探亲假:工作满1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的每4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20天;未婚的每年一次,每次20天,也可两年一次,每次45天。探望父母假一般应与春节放假结合起来。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另给路程假。

以上休假,工资福利待遇等均不受影响。一年内可以享受多项假的一般应合并执行。

二、事、病假

(一)事假: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一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7天,满五年以上的,不超过15天。超过的用年休假冲抵,年休假已休完的,按规定扣发基本工资。

(二)病假:干部职工请病假须有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假超过两个月且工作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超过6个月,不满10年的发70%,满10年以上的发80%

三、请销假规定

(一)请销假管理:请销假统一由政治处管理。

(二)请假程序:

1、请假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急病和行动不便的可由亲属或者单位代为请假。

2、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必要时由单位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批假权限批假的应及时报政治处备案。

3、政治处核定时间并送院领导审批。

4、院领导审批。

5、政治处备案并发出《准假通知单》。

(三)销假程序

1、请假人请假期满后回单位上班销假,由单位负责人在销假回执单上签注销假日期并签名。

2、请假人将销假回执单交政治处备案。

(四)批假权限

1、中层正职以上干部请假以及其他干部请事假七天、病假一个月以上的均由院长或者分管机关的副院长审批。

2、中层副职以下干部请假及请事假七天以下、病假3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均由政治处主任审批。

3、一般干警请事、病假3天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五)处罚措施

1、违反规定,擅自批假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2、弄虚作假骗假的,按规定扣发所休假期内的基本工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不经请假擅自离岗或者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以旷工论,连续旷工未超过十五天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旷工期内的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制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