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09 点击数量:77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各级组织建设,确保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进一步推动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述职述廉要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内外互动、注重整改的原则,达到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廉洁从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第四条  实行双向述职述廉,即党组书记(院长)分别向上级法院和市委述职述廉;院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向院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纪委)和全院干警述职述廉;中层正职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和干警述职述廉;廉政监察员向院纪检组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

第二章      述职述廉内容

第五条  述职的主要内容:

1、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工作方法、措施、成绩和经验)。

5、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六条  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结合本人分管工作,检查和报告以下内容:

1、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本人分管范围内抓党风廉政工作采取的办法、措施及收到的效果;

2、存在的问题;

3、今后的工作打算和改进的措施。

(二)个人遵守廉政制度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情况和制止奢侈浪费各项规定的情况;

2、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3、对分管、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

5、执行法院系统审判执行纪律情况,包括本院在内的法院系统的有关廉政规定及个人表率作用等情况。

6、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7、本单位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述职述廉要求

第七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离任、升迁和调离等特殊情况应当组织干部述职述廉。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考核一并进行,年中领导班子必须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八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应由本院全体干警和工作人员参加,述职述廉后,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必要的情况下可就有关问题接受干警质询。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前要认真学习对照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实事求是撰写本人述职述廉报告,既要肯定已做的工作,又要找出存在的差距,力求详实具体,避免空洞泛论或等同于工作总结。

第十条  对于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出现信访或有信访苗头的事项和组织掌握的事项,领导干部应在述职述廉中作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廉洁从政情况,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还要报告领导班子的廉洁从政情况。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院成立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党组成员、纪检组、政治处和监察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述职述廉工作由院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制度要求组织开展。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院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要围绕德、能、勤、绩、廉等内容,每年对述职述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述职述廉的结果,作为对干部奖惩和评先的重要依据。

院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情况由院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中层干部的述职述廉情况由院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后报政治处、监察室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干部,院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告党组或院长,视情节轻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实行谈话提醒,进行组织处理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现有诬陷情况的,及时予以澄清。存在重大问题的,移交上级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情况以及对有关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分别存入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院中层正职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一般采取向主管院领导书面述职的方式进行,本单位干警参加,院考核组监督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全院干警大会的形式,其书面述职述廉报告要同时报送院政治处、监察室存档。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院述职述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