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劳燕分飞的夫妻谁来抚养子女?

发布时间:2017-05-16 点击数量:798

案情回放

    2010年5月,许某与王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11年9月生育一子。前不久,许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对财产也没有分歧,关键是孩子的抚养权,双方都争着要。因许某和王某都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较可观,而且两边的祖辈也都愿意帮着抚养孩子。多次调解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除了财产分配外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抚养问题了,因为掺杂了感情因素,不能一味用硬性标准来衡量。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本案中,婚生子未满6周岁,尚处于幼儿阶段,父母离婚,对其成长教育必然产生较大影响,轮流抚养能够尽量减轻因父母离婚照成的伤害。鉴于儿童对母亲的依赖较多,先由母亲抚养,让孩子渡过童年期,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婚生子许某某12周岁前由母亲抚养,12周岁后成年之前由原告许某抚养,各自抚养期间由抚养方负担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