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化解涉企纠纷,“两难”变“双赢”
企业经营中
股东与公司权责交织
极易引发连环诉讼
陷入维权困局
……
近日,仙桃法院在一起涉企案件中,立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一次性化解股东出资与货款纠纷双重难题。
基本案情
柳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约定柳某认缴出资额100万元。公司经营期间,柳某持续为甲公司供应货物。后因市场经营变化,甲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资金链断裂,缺乏偿债能力,长期拖欠柳某货款未予结清。柳某遂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货款。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依法判决甲公司向柳某支付货款9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柳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甲公司资产处置问题,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此外,为盘活企业经营、维护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甲公司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判令股东柳某全面履行100万元出资义务,并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矛盾化解
案件受理后,仙桃法院依法冻结柳某银行账户。柳某随即向法院提出保全复议申请,主张甲公司拖欠其货款数额已超出自身应缴出资额,即便需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债务亦可相互抵销,认为案涉保全缺乏必要性,请求法院解除账户冻结措施。
收到复议申请后, 承办法官孙佳佳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保全复议申请开展全面细致审查。经审查后明确,股东负有足额按期缴纳出资、维持公司资本充实的法定义务,在甲公司偿债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形下,柳某主张以个人对公司的债权抵销法定出资义务,极易造成公司资本虚减,进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不符合公司法资本充实基本原则与债务抵销法定要件。最终,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柳某的保全复议申请。
考虑到案件涉及公司经营、股东权益、债权清偿等多重利益,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容易激化双方对立情绪,还可能引发后续连环诉讼,不利于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为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助力企业走出困境,孙佳佳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将柔性司法、实质解纷贯穿案件全过程,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认真倾听各方诉求,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权衡利弊。
“公司主张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维护资本充实的合法诉求,但公司本身也存在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解决纠纷要兼顾股东实际权益,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柳先生,你作为公司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公司拖欠货款为由拒绝履行,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随意混同、自行抵销,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才能协商处理债务抵扣问题。”
最终,经过多轮耐心疏导、专业释法与居中协调,双方逐步消除分歧、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握手言和后,甲公司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与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至此,两起相互关联的涉企纠纷得以一次性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应将与股东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与股东出资义务相区分,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共同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公司、股东应规范交易行为,明确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因身份重合导致法律关系混淆,一旦发生纠纷,应秉持理性协商态度,积极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