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4-02 点击数量:3521

   为规范公务接待,厉行节约,抵制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等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务接待实行严格标准、热情周到、对口接待、经费包干。

第二条  所有来客实行对口单位接待,下列来客由院办公室负责接待:

(一)高级法院领导、中级法院党组成员、兄弟法院院长;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

(三)与本院有工作联系的单位领导;

(四)本院组织活动的应邀人员;

(五)与上述(一)、(二)、(三)项规定职务相当的来客,或因特殊原因来院需要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客。

第三条  所有来客在机关食堂安排接待,因特殊情况需在酒店安排接待的,必须报院长或分管机关领导批准。

法庭招待来客一律在法庭食堂进行。

第四条  本院所有来客需安排客餐接待的,必须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下列不同情形报请审核批准。

(一)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由分管机关院领导审核批准。

(二)院领导负责接待的,由负责接待的院领导审核批准。

(三)本院各单位负责接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审批单统一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审批接待标准安排客餐接待。

第六条  院领导、各单位来客接待所需经费包干使用。包干经费额度按部门预算确定。

核销接待支出时,必须随附公务接待审批单。

第七条 院办公室负责接待的来客,接待标准必须从严控制,来客的接待标准每人不超过50元(不含酒水),不得向来客派发整条、整包香烟。

第八条 从严控制陪客人数,来客数5人以上的,每桌陪客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不足5人的,每桌陪客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第九条  接待来客不得用公款进入歌舞厅、桑拿房、洗脚城等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不得赠送礼品。

第十条 财务部门定期通报全院公务接待支出情况;院领导、各单位接待包干经费使用情况将每月通报到院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院原有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