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银行柜员录错存款数额,这笔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
很多人往往会
将大额款项存入银行
若过程中柜员录错存款数额
这笔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田某前往某银行办理现金存款业务,由其侄子将携带的现金在柜台现场清点,共计28万元。经办柜员戴某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误将28万元录入为29万元,并实际存入田某账户。当日,田某还办理了其他转账业务。次日,戴某在日终盘库时发现现金短缺1万元,经调取监控反复核对,确认系存款操作差错导致。
发现问题后,某银行方及戴某多次与田某联系沟通,并邀请派出所民警一同调解,均被田某以存款金额无误为由拒绝。为弥补银行短款,戴某依据银行内部管理规定,自行赔偿了1万元。后因协商无果,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田某诉至仙桃法院,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田某实际交付的存款金额究竟是多少?承办法官吴定帮对戴某提交的多段监控视频进行了细致审查。视频清晰显示,田某的侄子在递交现金前,对捆扎好的现金进行了手动清点,共计28捆,且前10捆现金带有明显白色扎条。柜台内两位柜员分别清点的现金合计也为28万元。虽个别时段监控有数秒缺失,但缺失前后画面中现金摆放状态与已清点部分均无变化。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田某实际交付并存入的现金为28万元。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田某向戴某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银行柜面业务涉及大量现金往来,操作规范与资金安全至关重要。本案中,银行职员因疏忽造成差错并先行赔付,体现了岗位责任;而客户在明知可能系他人错误所致获利后,负有核实与返还的义务。司法裁判支持受损方追回不当得利,不仅是对个体财产权的保护,更是对诚信原则和公平有序金融交易秩序的维护。同时也要提醒大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现实生活中,当没有合法根据获得财产时,应当主动归还,切勿心存侥幸,不要因为贪图一时便宜,让官司缠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人受损;
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