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首例!我的“脸”,你不能说要就要

发布时间:2022-09-02 点击数量:9623

进出小区刷脸还是刷卡?我的“脸”你能说要就要吗?

一、案情回顾

2021年6月,佳佳物业在某小区设置人脸识别门禁,并将其作为业主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由于担心人脸信息泄漏、数据被盗用等风险,某小区业主陈某不同意向佳佳物业提供人脸识别信息,无法自由进出小区,严重影响了陈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佳佳物业向陈某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进出小区,并赔偿陈某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佳佳物业辩称,人脸识别并非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佳佳物业还提供了保安登记验证的方式进出小区。

二、法官说法

(一)个人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人脸识别能否作为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其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则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他合理的验证方式。

那保安人员登记是否可以作为进出小区的验证方式?本案中,佳佳物业辩称,提供了保安人员登记验证这一验证方式,不认可人脸识别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但是,保安人员登记验证系物业服务的管理措施,不属于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验证方式。此外,对业主每次通行都采取保安人员登记验证,将增大物业服务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业主享受到的服务质量,容易引发物业服务纠纷。

综上所述,佳佳物业实际上将人脸识别作为了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陈某有权要求佳佳物业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进出小区。

(三)陈某的赔偿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如果存在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未提交佳佳物业对其个人信息侵权导致经济损失的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承办法官刘国及时与佳佳物业联系,耐心释法说理,疏导矛盾,在开庭审理前,佳佳物业已开通1处门禁卡作为验证方式的出入口,同时规划在小区另外2处出入口也开通门禁卡验证方式。经刘国法官耐心调解,陈某与佳佳物业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一、佳佳物业在收到民事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为陈某提供该小区另外2处的门禁卡验证方式,陈某予以配合;二、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由陈某负担。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反信息处理者明示或者双方约定的处理人脸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五)未采取应有的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人脸信息安全,致使人脸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向他人提供人脸信息;

(七)违背公序良俗处理人脸信息;

(八)违反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处理人脸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存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