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公章(院印)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数量:7077

  为了严格法院公章的使用管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防止审判秘密的泄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院公章代表审判机关的合法存在和职权,具有法定权威、标志和凭证作用。

第二条 法院公章由办公室机要人员专门负责保管,不得将公章转借他人或带离办公室使用。工作时间内应将公章锁到专用抽屉内,并做到随时随开随锁;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应将公章锁在保险柜内,防止失窃。

第三条 法院公章实行专人监印和用印审查制度,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法院公章。

保管人和监印人并负责用印审查。

第四条 保管人应注意保养公章,及时擦洗,保持公章的整洁、清晰。

第五条 加盖法院公章的法律文书、公文材料、信函具有约束力、证明力和强制力。

第六条 下列文书材料应当加盖法院公章:

1、本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以法院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规定、信函等公文;

3、因审判执行需要制发的强制措施执行材料;

4、干警、工作人员及实习生确有正当理由需法院出具的证明;

5、其它需要加盖法院公章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 文书、文件和材料加盖公章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件已由签发人签发;

2、签发人具有签发权限;

3、签发意见形成规范、内容明确。

第八条 凡本院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文件、材料,必须附有签发权人所签发的文稿原件方可盖章。签发权限规定如下:

1、院长有权签发本院的任何法律文书、文件、材料;

2、外单位与本院的联合发文,必须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3、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必须按相应规定经有权签发人签发;

4、分管领导有权签发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和文件;

5、庭长、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按照赋予的审签权范围内签发裁判文书。

第九条 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联系函等需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工作证明、奖励证明、实习证明等涉及政工方面需盖章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2、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涉及后勤方面需盖章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3、对一般涉及干警个人事务的服务性证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4、其它工作联系函按相应规定使用公章。

第十条 对交付盖章的文书、文件、材料、其它证明材料和联系函,监印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监印人员有权不同意盖章。

第十一条 公文有一处错字应当更正并加盖校对章,有两处及以上错字的,监印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请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重新打印,方可盖章。

第十二条 法律文书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主文、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成文时间有误的,监印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请分管院领导签批后重新打印,方可盖章。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需先予盖章的强制措施材料、联系函,须经分管院领导在存根联、拟稿纸上签批,方可盖章,并在监印人处登记备查。

未实际使用的,应及时到保管人处核销。

确因工作需要需开具空白介绍信的,根据本院《介绍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用印人必须按照规定盖章,做到一文一印,印章端正、清晰,防止漏盖、错盖、歪斜、模糊。

盖章位置在正文末尾成文时间中间,应做到上不压正文,下骑年月日。

第十五条 监印人员应当遵守本院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六条 对于违规使用公章或管理不善,造成公章丢失、被盗的,视其情节严重,依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