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2-05-02 点击数量:2313
  为规范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对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一)讨论决定本院审判工作的各项重要制度和规定;

  (二)讨论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三)讨论确认差错案件,确定案件差错责任的承担;

  (四)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工作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或疑难案件:

  (一)刑事案件:拟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的非监禁刑案件;拟判十年以上刑期的案件;案件定性与检察院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首例或典型新类型犯罪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可能会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首例或典型新类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特殊主体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案件。

  (四)立案、信访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立案案件;复杂、疑难信访案件;根据上级要求应当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立案信访案件。

  (五)执行案件:需要申请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为乡镇及党政机关的案件;被执行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暴力抗法的案件;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院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各类案件。

  (七)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

  (八)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案件。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意见有重大分歧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行讨论。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除请假外不得缺席。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认真听取合议庭汇报人或独任审判员的汇报,审查事实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讨论,认真负责、言简意赅的发表明确意见。

  第八条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并可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遇到法定回避情形应当回避的,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第十条 讨论个案时,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列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决定,涉及讨论事项的其他人员可以到会,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形成决定后,案件汇报人应立即填写《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迅速交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星期四上午。如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可以延期召开,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三条 除临时决定讨论的案件外,汇报单位应当提前一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格式要求制作的审理报告,及经院长签字同意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汇报部门分别派员记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议时间、参加人员、会议议题、到会人员发言、表决情况及决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汇报部门负责案件的汇报过程、委员意见及表决情况的案件讨论笔录。

  第十五条 汇报部门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讨论案件笔录整理完毕,经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非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除外)审查签名后,再呈其他到会委员审核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具体真实,客观反映审判委员会议案议事的全过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要求。汇报部门及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其结论应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决定书》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 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为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具体职责为:

  (一)办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及有关事项的登记、排期;

  (二)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会议材料和会后案件讨论笔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补充;

  (三)整理发送会议材料,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出席会议;

  (四)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有关材料;

  (五)承办审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临时保存,本年末交档案室存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外传。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需要保密的讨论内容和讨论决定,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