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首例!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发布时间:2024-02-01 点击数量:1915

通常情况下

未成年人的父母

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但是如果父母及其他亲属

没有监护能力

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呢?

……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伴随着一声清脆响亮的啼哭,壮壮在仙桃某医院呱呱坠地。然而,壮壮的母亲张某却在1周后离世,其父亲赵某为二级智力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壮壮在医院无人认领抚养。2周后,壮壮被安置在某儿童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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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多方走访调查发现,壮壮的祖父母均已去世,外祖父母年事已高,没有监护能力,其他亲属均无监护能力,无力抚养壮壮,且均主动放弃对壮壮的监护权。2024年1月,仙桃民政局向仙桃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壮壮的监护人赵某变更为仙桃民政局。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壮壮的母亲张某去世,父亲赵某为智力残疾,生活无法自理,不具有担任壮壮监护人的能力。壮壮的祖父母去世,外祖父母无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不具有担任壮壮监护人的能力,壮壮的其他近亲属均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壮壮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仙桃民政局承担着接受孤儿、弃婴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等社会职能,其担任壮壮的监护人,有助于壮壮生理、心理的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导向,故对仙桃民政局请求指定其为壮壮监护人的申请,仙桃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权必须依法取得,本案中壮壮的母亲去世,其父亲因为智力残疾没有监护能力,其近亲属亦无监护能力,且没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壮壮年龄才满两周岁,属于幼儿期,极需要监护人抚养、照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壮壮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仙桃民政局担任壮壮的监护人,可以为壮壮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有利于壮壮的健康成长,有效保护了壮壮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民一庭三级法官郑艺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据悉,已有社会爱心人士愿意收养壮壮,目前正在与仙桃民政局进行沟通接洽。

仙桃法院将紧扣“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构筑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坚实屏障,以法之名守护万家灯火,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更多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