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子女意愿需尊重 抚养变更护成长

发布时间:2018-07-04 点击数量:998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王某(女)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3岁的儿子张某杰由张某抚养。2018年1月,张某中断张某杰的学业并让其辍学外出务工,且不告知王某儿子张某杰的下落。王某与张某协商变更抚养权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向仙桃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变更张某杰的抚养权,并由张某每月负担1000元抚养费。

立案后,承办法官找到了张某杰的务工地,让张某杰回到了学校学习,暂由王某照顾。经征求张某杰的意见,其愿意随母亲王某生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协商不成,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本案中,张某杰现已年满十四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而王某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对其请求变更张某杰抚养权的主张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的收入状况,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本地生活水平,被告张某每年支付抚养费应按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标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的孩子张某杰由原告王某抚养;二、被告张某于每年4月30日前按本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的一半,给付张某杰当年的抚养费,至张某杰十八周岁止;张某享有对张某杰的探望权,王某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