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9-11-01 点击数量:977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安某受某快递公司聘用,在该快递公司办公地点从事客服工作。2018年12月1日,安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作为死者安某生前丈夫,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但劳动部门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向曹某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要求曹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3月13日,曹某向仙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决定。遂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确认安某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是安某生前的丈夫,属于死者安某的近亲属,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某快递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安某建立并存在劳动关系。对曹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该快递公司辩称与安某存在劳务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安某生前自2018年9月26日起与被告某快递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者已经进入劳动岗位,为用人单位开始工作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即开始实际用工。


  本案中,安某生前在某快递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快递公司、安某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的主体资格,该快递公司为用人单位、安某为劳动者。安某接受该快递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聘用安某并指定其从事客服工作之日即为用工之日。从该用工之日,该公司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普遍存在用工形式不规范情形,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比较普遍。在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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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人事招聘记录材料和工资发放记录。作为劳动者,也应保留工作证、服务证、考勤出入证、工资发放流水等相应证据。


法官提醒


  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保护和谐的用工关系、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各项权益,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