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数量:3340

   为了规范本院财务行为,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行政科负责对全院的财务进行管理。负责管理财政部门的拨款、专款和本院各单位依法收取的各类款项,负责管理执行标的款的进出。并对全院的收支进行预算、使用、核算、分析,为院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财务依据。

第二条  司法行政科按规定设立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辅助总帐、辅助分类帐、辅助明细帐,设立收入备查帐、固定资产台帐、罚没物和执行标的物台帐、预收(暂存)明细帐,严格遵循记帐规则,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审查。

第三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执行《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全院各单位收取诉讼费由立案庭确定应缴数额,并填写《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凭该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款,银行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执行款和其它收入凭进帐单到财务室开具票据,记入各单位暂存款帐户。

各法庭指定专人任内勤。内勤应建立现金收支帐和预收、暂存明细帐、食堂流水帐,管理好周转金及当月的所有收、支凭证,每月按规定送院财会室审查、核销。

第四条  对全院经费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算要求,实行国库支付计划管理,各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核定指标。

全院在编干警的基本工资及长聘人员工资由市财政国库中心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卡。其它加班工资、办案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由司法行政科统一核定制表,各单位每月按规定到财会室核销、领取。

第五条  财政安排的行政经费及专项拨款由院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单位经费支出按部门预算的额度列支。

第六条  所有支出的合法凭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及分管财经院领导签字方能核销。

第七条  干警年度工作责任奖,经年终检查验收后,由司法行政科核定各单位的奖金应发数,报院党组研究审批,方可发放。

第八条  本院开展的活动、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中心工作,经院领导研究同意,对抽调人员参加的所支费用,由院核销。

第九条  各单位的其它收入(汽车收入、资产变价、房租、水电费等)一律使用财政规定的收据,严格按程序如数入帐。

第十条  司法行政科统一到财政部门领取所需各类收据,各单位在使用时严格办理领取和缴销手续。

禁止使用自制收据,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给当事人打“白条”或收费不开票。案件的承办人不得将案件标的款在个人手中滞留,不得截留所办案件的任何款项。

各单位要在醒目处设立“收款不开票的举报电话:3315414”的标牌。

第十二条  收取各项费用时一般不得开具空头收据。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先开据后收款,但经办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收回应收的款项。否则,以经办人工资抵扣。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设帐外帐,不得另开银行帐户,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四条  凡属退返诉讼费或执行款项的,领款人是自然人的,必须持其身份证复印件和生效法律文书,并在领款单上签名;属法人的,应由法人单位出具财务正规收据,盖其财务专用章,并附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款项必须先入财政核批的本院帐户后,经案件承办人签字,本单位负责人审查,分管财经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科每月底将全院收支情况制表下发。各单位必须将自己的现金余额、预收和暂存明细帐与司法行政科进行核对,发现有误,及时纠正。

司法行政科每月进行财务分析,并将分析报告连同各单位收支情况一并报送院领导。

第十六条  严格审批制度,一切开支必须先请示后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开支比例,做到有计划、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支出,不得透支。开支金额每笔在三千元以内的,由经手人(证明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财会室主管会计审核,送主管财经院领导审批方可核销。重大的支出由院党组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将公款私借。违者,其所借的资金,由批准人全额退还,并按违纪处理。干警如有特殊情况(出差或住院)急需借款的,需有单位负责人意见和分管财经院领导的批复。借款者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十八条  凡需向上级财政和有关单位递交申请报告争取专项拨款的,必须先向分管财经院领导报告,到司法行政科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机动车辆、购置纸张、燃料、微机、复印机、空调、录相机、照相机、放大机、音响、批量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和劳务(工程和服务),必须先报告预算,送司法行政科审查登记,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并报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方可购买,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否则,不予核销。

第二十条  凡参加电大、函大、成人自修以及各大专院校进修和攻读研究生、博士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列支。组织安排学习和短训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干警(含离退休人员)住院、其直系亲属去世,须先向分管财经院领导报告,由政治处或工会代表院以及其所在单位出面慰问,每次开支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单位不得重复开支。

第二十二条  干警(不分职务级别)逝世,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补助费等按有关文件执行。先由院政治处核准,经主管财经院领导审批后,再到财会室办理手续领取。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聘请廉政监督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单位负责人要定期向全体干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更,应由司法行政科派员参加,及时、认真地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移交人不得将抵库的白条和不能报销的单据移交。自行交接的无效。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科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现金盘点,并将审计的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本院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由院纪委核实查处。造成因被其它部门查处或其它原因致使资金没收和罚款等损失的,其损失金额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各承担50%。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司法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