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鄂9004民初5258号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鄂9004民初5258号
原告:王红艮,男,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爱杰(系王红艮儿媳),女,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
被告:王振国,男,194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系王振国之女),女,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
原告王红艮与被告王振国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王红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振国向原告王红艮返还其无权占有的2.55亩承包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振国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同胞兄弟,原告在许湾村三组有两块农田,共计5.4亩,平时都是自己在耕种,其中在许曲湖一块2.55亩农田离原告家较近,被告以平时有恩于原告为由,于2019年春季将该地块占有并用于开挖鱼池,还在上面种植了果树。原告阻止失败,多次求助村组干部进行协调也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振国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将位于仙桃市彭场镇许湾村三组的2.55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鄂(2016)仙桃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XXXX号,地块代码为XXXX]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原告王红艮。
二、原告王红艮于2022年3月30日之前给付被告王振国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红艮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定帮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