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发布时间:2025-11-19 点击数量:146

出于对未来风险的防范

车主往往会选择购买保险

然而

有些人明明买了保险

最终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当事人擅自改变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引发的保险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杜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杜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无责。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杜某遂将邵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仙桃法院,要求邵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5.77万元。

经查,邵某系案涉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并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案发时,邵某正驾驶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杜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7天,共支出医疗费2.4万元,所受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经核算为13.71万元,因邵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对于13.71万元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483万元,剩余1.227万元,由邵某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能否免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负有向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具体到本案,邵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小型汽车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投保车辆为“非营运”,但邵某却利用该车在其注册的某运输平台上接单,长期从事“营运性”运输活动,且本次事故发生在营运过程中。邵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令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未及时将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况告知某保险公司,故某保险公司对杜某的损失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责。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承保车辆遭遇保险事故的概率明显上升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此时,被保险人应当依约及时通知保险人。危险程度增加的具体因素有:1.车辆用途的改变,如投保时明确承保车辆的用途是家庭日常出行,后该车辆从事营运载人拉货;2.车辆使用范围的改变,如投保时约定承保车辆在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使用,后车辆驶出相应区域使用;3.车辆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如小卡车改成厢式货车。

上述情形显著增加承保车辆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继续使用承保车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为车辆投保时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目的、现状等,根据车辆实际用途,诚实选择投保险种,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义务及责任,详细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免赔情形等内容,尤其是字体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变用途的,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合理分担事故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