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首例!民政部门被指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发布时间:2022-12-21 点击数量:10241

债务人死后,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应当向谁“要债”?最近,张某就为这事烦恼,应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

一、案情回顾

今年1月,经常居住地在仙桃的卢某因病逝世,留有房屋、存款、股权、车辆等遗产。但卢某的配偶、子女均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经仙桃公证处公证,卢某的兄弟姐妹也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卢某遗产。

因卢某生前向张某借款未还,张某欲向卢某继承人主张债权,却发现卢某遗产无人继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遂向仙桃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仙桃民政局担任卢某的遗产管理人。

二、法官说法

(一)遗产按什么顺序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该案中,卢某的第一顺序人继承人及第二顺序继承人或过世、或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从而导致卢某的遗产实际处于没有继承人的状态。因卢某的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他们不对卢某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

(二)什么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审。

该案中,张某作为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在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前,张某应当积极收集准备材料,包括债权债务关系证据、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范围和现状、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有无遗产管理人等证据材料;继承人范围和身份情况、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

(三)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该案中,卢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仙桃民政部门作为卢某的遗产管理人,处理卢某生前的债权债务。故,张某可以向卢某的遗产管理人主张清偿债务。

三、裁判结

案件受理后,仙桃法院依法调查了卢某的家庭成员身份、生前住所地、遗产范围及状况、案涉债权人等情况。经审理,仙桃法院依法判决仙桃民政局为卢某的遗产管理人。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