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建议
一、审理难点
一是私营企业和其法人代表借款主体认定问题。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加盖公司印章,其主体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责任。有的认为,加盖了单位印章,个人属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还有的认为,个人是借款人,单位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夫妻共同或一方借款主体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借债,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人负债后与配偶离婚,财产经协议归其配偶所有。出借人起诉一般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被告,其配偶则抗辩借款系夫或妻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应由借款人偿还。因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难以确定。
三是借款利息约定不明问题。有的本息不分,借款本金中含有利息,本金中所含利息是否支持,是否可以计算复利?
四是违法借贷与合法借贷的区分问题。出借人持借款人出具的欠条起诉,借款人因负债累累下落不明,其配偶则以出借人是在赌博场上的一种高利借款行为而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了证据予以佐证。此类借款有借款人签名,形式要件完备,此借款是违法还是合法,难以区分。
二、相关建议
一是对私营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借款主体的认定。要查明借款人是谁,借款的性质,借款的用途,借款使用人。然后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配借款来确定借贷的主体。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单位应为担保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单位负连带责任。若借据上写明个人与单位均是借款人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偿还。借据上未写明是个人或是单位借款的,借款由谁支配使用也不明确,则应推定单位和个人为共同借款人,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偿还。
二是对借款本息的认定。当事人约定将利息直接计入本金,而未在借条上写明利息和利率,凡此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明确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在借款期内计入本金且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只能以实际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本息,经与出借人协商同意,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此后,出借人要求以借据上的本息为本金计算利息的(复利),应予以支持。
三是对夫妻共同或一方借款的认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而借款给夫妻一方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属上述情形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所借债务,无论是用于生产、生活,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四是对“赌博债”的认定。所谓“赌博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赌博所欠债务,或在赌博场所因赌博所借债务,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借条上不会注明债务的赌博性质,而参与赌博的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或出具证明。要查明赌博债的事实十分困难。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从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按证据规定,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并主张为赌博债的,由其证明赌博债务的事实成立。
其次,查明借款的事实,要重点查明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借款经过,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准确甄别借款性质,是合法借贷还是赌博债务。
再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查明借款是否属“赌博债”。必要的时候与公安机关联系,调查了解当事人是否参与赌博或因赌博被查处的情况,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判断借贷债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引起或形成的证据,双方当事人虽有参与赌博的事实,但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借贷与赌博有关联,不宜将此类疑似赌博债的民间借贷认定为赌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