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11-01 点击数量:13332

      一、审理难点

一是私营企业和其法人代表借款主体认定问题。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加盖公司印章,其主体如何认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个人行为,应由个人承担责任。有的认为,加盖了单位印章,个人属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承担责任。还有的认为,个人是借款人,单位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夫妻共同或一方借款主体认定问题。夫妻一方借债,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人负债后与配偶离婚,财产经协议归其配偶所有。出借人起诉一般将债务人夫妻双方列为被告,其配偶则抗辩借款系夫或妻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以及共同生产经营,应由借款人偿还。因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难以确定。

三是借款利息约定不明问题。有的本息不分,借款本金中含有利息,本金中所含利息是否支持,是否可以计算复利?

四是违法借贷与合法借贷的区分问题出借人持借款人出具的欠条起诉,借款人因负债累累下落不明,其配偶则以出借人是在赌博场上的一种高利借款行为而进行抗辩,但又提供不了证据予以佐证。此类借款有借款人签名,形式要件完备,此借款是违法还是合法,难以区分。

二、相关建议

一是对私营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借款主体的认定。要查明借款人是谁,借款的性质,借款的用途,借款使用人。然后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配借款来确定借贷的主体。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单位应为担保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单位负连带责任。若借据上写明个人与单位均是借款人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偿还。借据上未写明是个人或是单位借款的,借款由谁支配使用也不明确,则应推定单位和个人为共同借款人,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偿还。

二是对借款本息的认定。当事人约定将利息直接计入本金,而未在借条上写明利息和利率,凡此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明确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在借款期内计入本金且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应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只能以实际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本息,经与出借人协商同意,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欠条。此后,出借人要求以借据上的本息为本金计算利息的(复利),应予以支持。

三是对夫妻共同或一方借款的认定。如果出借人明知夫妻关系不和,长期分居,而借款给夫妻一方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属上述情形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所借债务,无论是用于生产、生活,还是用于个人消费,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四是对“赌博债”的认定。所谓“赌博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赌博所欠债务,或在赌博场所因赌博所借债务,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进行赌博活动而借款所产生的债务。一般借条上不会注明债务的赌博性质,而参与赌博的人也不愿出庭作证、或出具证明。要查明赌博债的事实十分困难。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从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应按证据规定,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并主张为赌博债的,由其证明赌博债务的事实成立。

其次,查明借款的事实,要重点查明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借款经过,借款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准确甄别借款性质,是合法借贷还是赌博债务。

再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查明借款是否属“赌博债”。必要的时候与公安机关联系,调查了解当事人是否参与赌博或因赌博被查处的情况,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判断借贷债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借贷是因赌博引起或形成的证据,双方当事人虽有参与赌博的事实,但也不能仅以此认定借贷与赌博有关联,不宜将此类疑似赌博债的民间借贷认定为赌博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