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20 点击数量:23879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诚信法治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厉敦促所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在汉江辖区开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潜江市人民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均应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到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人民法院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报案材料或者在接受报案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五、检察机关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及时审查,及时提起公诉,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核查情况,对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现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特此通告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举报监督电话: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0728-3323350       

仙桃市人民法院          

0728-3315306      

潜江市人民法院          

0728-6493187       

天门市人民法院          

0728-5224298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0728-12309-1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0728-12309-2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0728-12309-3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0728-123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