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一女子为健身花费近3万元,结果......

发布时间:2023-08-25 点击数量:3781

近年来

瑜伽、舞蹈等健身运动项目

越来越受到女性消费者们的青睐

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培训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9月,王女士报名参加了仙桃某健身机构(以下简称健身机构)举办的健身培训班,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王女士先后支付课时费18000余元。2023年3月8日,健身机构推出优惠活动,王女士当天又与健身机构签订新的合同,购买若干节健身课程,并支付了12000余元。

1695263442702.jpg

然而,王女士在上了一部分课程后,因各种原因后期一直未能上课,便打算要求健身机构返还剩余课时费24000余元。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遂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许凡仔细询问了双方的意见,王女士诉称健身机构安排的上课时间与自己时间冲突,自己想上的私教课一直约不上,遂要求与健身机构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机构退还剩余课时费。健身机构认为,在双方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已明确告知王女士,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且其办理的会员卡为特惠卡,无法退还剩余课时费。


当场给付

庭审中,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各执一词。庭审结束后,本着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的原则,许凡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做通双方思想工作,同时提出多种调解方案,积极引导双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健身机构同意解除与王女士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并退还了王女士70%的剩余课时费。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如含有上述内容的,则内容无效。

本案中,健身机构在培训服务合同中载明:“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健身机构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释明该条款,该条款剥夺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约定应属无效的强制缔约条款。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营销活动层出不穷,消费者在选择时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冲动消费。商家在推销自身产品时也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作引人误导的宣传。在订立合同时,其中的格式条款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