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董事辞职难,看看法官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5-03-12 点击数量:153

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控制、保管任何证照、印鉴以及公司内部文件,更未领取过公司任何报酬,却被登记为公司董事,且公司怠于处理该情况,这该如何是好?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A食品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共有股东3名。小李受其中一股东公司委派担任A食品公司董事,但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不控制、保管任何证照、印鉴以及公司内部文件,从未领取过A食品公司任何报酬。2023年7月,小李通过公证邮寄方式向A食品公司及其股东会送达《辞职函》,但却始终无法与A食品公司取得有效联系,小李遂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A食品公司章程明确载明,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小李任A食品公司董事任期已届满,通过邮寄《辞职函》方式明确作出不再担任A食品公司董事的意思表示,公证处对此予以了公证。依照民法自愿原则,A食品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决议改选董事或免除小李的董事职务。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原告小李作为A食品公司董事的登记事项。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目前在企业公示信息上可看到小李的登记信息已被涤除。

法官说法

公司董事的任职与变更需遵循法定程序与公司内部规定。本案中,小李虽受股东公司委派担任董事,但未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已依法依规向公司及其股东会送达辞职函,明确表达辞职意愿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然而,A食品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这不仅损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公司运营应当重视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及时处理各类人事变动事宜,保障各方权益。对于董事辞职等关键事项,公司应积极回应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