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学仙讲·与法同行 | 顾客试衣时不慎摔倒,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闲暇之余去商城购物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然而,如果在购物时不慎摔伤,遭受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张某在某服装店选购衣物时,因所选服饰穿脱流程复杂,由店内员工协助试穿。张某完成试穿下试衣台时,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其后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某服装店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张某认为,某服装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理应预见存在顾客从试衣台上摔倒的风险,但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存在过错。
某服装店认为,张某穿拖鞋试衣,本身具有较大危险性,属于自担风险行为。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服装店在顾客尝试穿脱较为复杂的服饰时,存在一定的协助义务,而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照片、视频等,某服装店未能及时清理散落在张某周围的衣物,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穿着拖鞋的情况下,选择从试衣台上跨过地面衣物走下来,应当意识到该行为存在危险性,未能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且其在受伤前多次试衣,应当对相应环境的布置有充分的了解,但在本次试衣完毕后,未经过员工的协助,自行跨下试衣台,导致自己跌倒受伤,应存在主要过错。
最终,仙桃法院综合各方提交的证据,酌定由店家承担30%的责任,张某自担70%的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商家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保障场地安全、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等,这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商家履行义务、防范风险的体现。消费者也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此外,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损时,应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应证据,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