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潘某在社交平台晒取款后被前妻诉至法院,结果......
潘某:“ 钱是个好东西,它可以让你忘记痛,忘记难过。”
李某:“好你个潘xx,你口风是真严啊!要不是你自己发了动态,我还不知道你藏了这么一笔钱!看来我这婚还真是离对了!”
潘某:“这是我自己的工资好吧?你怎么什么钱都想要?”
李某:“你以为我不懂法?这笔钱明明也有我一份!等着吧你,咱俩法院见!”
离婚前夕起风波
2016年1月,潘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今年8月,李某发现,离婚前潘某在银行取款20万元并将之“晒”到了某社交平台,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款项。
各执一词互不让
潘某:这是我这两年的工资!跟你有什么关系?
李某:懂不懂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的工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好嘛!
潘某:那我也都用光了,我自己学习考试、小孩补习、赡养老人,哪一项不花钱?李某:有证据吗?没证据免谈!
法院审理化纠纷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潘某称其在银行取款的20万元系其2年的工资收入,因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故该笔款项系潘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潘某于2022年12月将该笔款项取出,辩称该笔款项用于自身学习考试、小孩补习费、赡养老人的支出,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潘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对其可以少分或不分,据此,仙桃法院依法酌定李某分得其中的11万元,潘某分得9万元。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潘某向李某返还11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登记结婚后,很多人认为自己的工资仍应属于其个人所有,但事实并非如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得工资收入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且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切记不要心存侥幸,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等共同财产,不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风险,且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