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动态】一房二卖起纠纷 法官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数量:407

近日,在仙桃法院民二庭与执行局承办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两件“一房二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成功化解。

 

基 本 案 情

詹某与谢某系亲戚关系,2012年,谢某购买了詹某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进行了公证,但此后詹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谢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7年,因房价涨幅较大,詹某又将房屋转售给不知情的徐某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詹某协助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过程中,谢某拿着与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到有关部门反映,导致房屋过户未能继续进行,于是詹某与徐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此后,詹某仅将部分购房款返还给徐某,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徐某将詹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剩余购房款、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涉案房屋。2018年3月,谢某又将詹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詹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詹某支付违约金。与此同时,徐某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两起案件案情较为简单,针对的又是同一事件,承办法官决定同步调解此案,力争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执行法官沟通,分别给三人做工作。在了解到徐某有继续购买涉案房屋,而谢某并不想购买涉案房屋,只希望詹某返还购房款并补偿部分损失的意向之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三方当事人当庭协商,一方面告知詹某其“一房两卖”行为已对谢某和徐某构成双重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劝解徐某、谢某其对詹某的诉求数额较大,如同时赔偿,以詹某的能力难以承担,希望能对詹某的经济难处给予一定理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以登记方法公示。本案中谢某只有在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才能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若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詹某和谢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就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徐某并不知晓詹某将房屋已经交付给谢某的事实,那么其已经支付房款且入住的基础上,属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受法律保护。

日常生活中,“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给不知情的买家带来巨大损失和麻烦。在此提醒各位购房者,应尽量避免购买类似的产权不明或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如果确需购买,也要关注房屋状况、产权变更等相关情况,并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