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9 点击数量:4044

 固定资产是本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审判工作、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加强本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范围、调配、使用、维护和报废资产的审批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司法行政科可进行处置和调剂;保证固定资产物尽其用、安全、完整、完好。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包括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划转和接受捐赠的资产等。管理范围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院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如围墙、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机电设备、办公设备、鉴定设备、网络设备、文体设备、武器警械等。如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仪、电子大屏幕、电脑触摸屏、空调机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网络终端设备、办公用具等。如车辆、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办公桌椅、沙发、茶几、文件柜、资料柜、保险柜等。

 4、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司法行政科负责做好全院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每年与各庭、室、科、队核对帐目,对各庭、室、科、队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到帐物相符。 

四、本院各庭、室、科、队是全院资产直接使用及管理单位。各庭、室、科、队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内勤是直接管理者,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准确记录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

全院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对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按照司法行政科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帐经常进行清查,保证帐、卡、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交接手续,帐、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报司法行政科备案。

五、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是指产权注销、调出、变卖、报废、丢失、损坏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减少。固定资产的减少处置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院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处置权归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所有。固定资产的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司法行政科核实,经院长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置。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六、对利用本院固定资产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变卖本院资产的收入,本院予以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的,经评估作价后由责任人按评估价全额赔偿。  

七、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司法行政科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根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批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