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父债子还”是否“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9-12-11 点击数量:886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这样一句话:“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即父亲欠下的债务,子女必须偿还。那法律上真的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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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2015年,李某甲(被告李某乙之父)承包了某公司改扩建工程。2016年初,李某甲雇请了原告彭某为其承包的工地砌墙。完工后,经结算李某甲共欠彭某劳务费33500元,李某甲向彭某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2月2日(春节前夕),彭某到李某甲家中讨要欠款时,因李某甲不在家,与李某甲同住的被告李某乙为了避免过年期间受到干扰,在征得彭某同意后,将李某甲向彭某出具的欠条收回,并以自己的名义重新给彭某出具一份欠条,并承诺2019年6月底之前还清。承诺期限届满后,经彭某多次催讨,李某乙仍未支付欠款。


  法官说法


  该公司的改扩建工程系被告的父亲李某甲承包,原告是受李某甲雇请后提供的劳务,原告本应当向被告的父亲讨要劳务费。但是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父亲李某甲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收回并重新出具了一份以自己为欠款人的欠条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承担父亲李某甲的债务。李某甲与李某乙共同居住在房屋内,依据常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李某甲对被告的行为理应知情,且原告对债务转移表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债务转移关系,原告与李某甲的劳务合同纠纷也就变成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彭某系债权人、被告李某乙系债务人,原告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乙向原告彭某支付欠款人民币33500元。


  延伸阅读:“父债子还”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父债子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子女原则上对父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在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子女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但这并不是父债子还,从法律上来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是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