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引争议 释法析理促和谐
“感谢法官,纠缠了5多年的纠纷终于可以达成协议了。”三名原告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握着法官的手久久不愿放开。这是近日发生在我院仙桃法庭的一幕。该庭的朱敬甫法官成功调解了三起因买卖宅基地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2015年3月,三原告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居民委员会退还其购买宅基地所支付的价款65000元。庭审中该居委会以三原告违约为由不同意退价款,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村(居)民小组同意。本案中,原、被告虽经协商达成了土地转让协议且已支付了价款,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对三原告诉求解除转让土地合同,应予支持。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性,法官在了解到双方的真实思想后,引导双方在解除原合同的基础上,从法律的角度,各方利益的角度,进行了沟通,经过4个多小时深入细致的讲解和开导,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满意离开。